关于律师关于法关于道德规范的回帖[@裸嘢李 ]
作者裸嘢李
今天上网看到一个叫“上善若水”的网友在我的博客留言如下:
“天底下,律师是正义的化身。是弱势群体的脊梁。在道德约束下的法律,才是正法;没有道德约束的法律,称为邪法。就像衡量人一样,没有道德规范约束的人,它就如同动物、兽。因为动物没有人的道德规范。您认同吗?”
“上善若水”网友的帖子涉及到3个方面,我新开一帖子说说我的看法。
一、“上善若水”网友说“天底下,律师是正义的化身。是弱势群体的脊梁”。我个人认为律师不是正义的化身。律师的职责是运用自己的专业技能(尽可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为自己的委托人谋求最大化的法律利益而已,通俗的说就是“收人钱财替人消灾”。这里没有什么正义和不正义,律师职业只是一个饭碗,不崇高也不卑贱。如果律师成为”正义的化身”,律师这个职业就没有存在的必要和可能了。在普通法系的很多国家的法律都有豁免律师(另外还有牙医牧师以及当事人亲属)作证的规定,其原因是因为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很容易发现自己的当事人(特别是刑事被告)的一些不利证据,豁免律师作证就是为了避免律师需要在“正义”和“饭碗”之间做出尴尬的选择。
二、“上善若水”网友说的“在道德约束下的法律,才是正法;没有道德约束的法律,称为邪法”。实际上就是如何给“法”定义的问题,在法的概念上,至今争论不休,没有权威。他这个说法符合“非实证主义学派”(自然法学派)的观点。
自然法学派在定义法的概念的时候强调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与道德是互相链接的。所以他们认为“恶法非法”。
而“实证主义法学派”则否认法与道德有必然联系,他们强调法和道德是分离的,强调法的权威性和法的社会实践性。所以他们认为“恶法亦法”。
我个人认为非实证主义学派的观点比较适合法治文明程度比较低的区域空间,而实证主义法学派的观点比较适合法治文明程度比较高的区域空间。
“恶法非法”实际上也有一个误区,就是什么是“恶”,谁有权认定此“恶”为恶,而彼“恶”则非恶?道德标准可以作为“认定”的标准吗?不能。因为“你的道德”不一定就是“我的道德”,“我的道德”也难说就符合“你的道德”。那么凭什么“你的道德”就是道德“我的道德”就不是? 所以说,道德不能成为辨别是非曲直的终极砝码。
既然如此,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强调法的权威制定,就显得更为现实更为重要。
三、至于“上善若水”网友说到的人和动物。我认为人就是动物,动物本来就没有什么高级低级之分。说人是高级动物的人,首先是承认了自己是动物,然后自己给自己贴上“高级”的招牌。其实在其他动物眼里,人才是禽兽不如,动物羞于与人类为伍才是。这其实和很多律师喜欢把自己“描绘”成“正义的化身”供人崇拜是一个道理。
2009年10月21日星期三 广州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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